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第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傷害、致殘、死亡的后果以及其他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賠償的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對該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該解釋對責任方應當支付后續治療的費用作了規定,因該規定較為原則,審判實踐中不便操作,特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后續治療費問題發表一些拙見。
如果涉及傷害鑒定,需要等到傷愈后才能鑒定。根據傷的位置和程度不同,這個時間大約需要三到六個月。鑒定開始后,很短的時間內就能拿到鑒定結果,比如三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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