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分為多種,嚴重的觸犯刑法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民事活動中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那么基于該規定之上的民事行為即為無效民事行為。換而言之,無效民事行為是違法行為的一部分,二者并不矛盾。
實踐中一般結合以下幾個標準判斷員工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行為是否有經營者的授權,是否是有雇傭關系的工作人員所為。行為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行為是否以經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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