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職務行為和表見代理的區分還是比較容易的,因為不同性質的行為會帶來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職務行為就不需要承擔著無效法律行為的后果,一切的事情都由公司來承擔,不過對于表見代理來講,公司可以選擇追認或者是不追認,如果不追認的話,當事人自己是需要損失賠償的,所以這個責任還是比較大的。
表見代理與職務行為區別的關鍵,就在于要將所謂的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弄清楚:是法人單位職員并且從事與其職務有關的行為的,其行為實際上就是法人單位自己的行為,并不存在單位職員的行為獨立性問題,故通常情況下并不屬于民法理論上的代理行為;如果出現三方當事人的情況,則往往屬于代理范疇。
違法行為分為多種,嚴重的觸犯刑法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民事活動中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那么基于該規定之上的民事行為即為無效民事行為。換而言之,無效民事行為是違法行為的一部分,二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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