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所謂尋釁滋事罪,是指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并且具備法定應懲處情形的行為。并非所有的尋釁滋事都會被定罪,也就是說,尋釁滋事罪有一定的立案標準。
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也即是說,只要尋釁滋事達到上述任何一項的程度,即可立案追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第二項中增加了“恐嚇他人”的規定,也即如果采用恐嚇他人的手段情節惡劣的,也屬于尋釁滋事。
關于尋釁滋事的行為,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也是要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后,那么才會對行為人認定構成犯罪,之后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我們知道尋釁滋事行為只有具有法定情節的時候,那么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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